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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配套训练)

更新时间:2024-02-19 13:30:03作者:自考教育网

考点36调解、和解制度与纠纷评估1。关于调解的规定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组织调解。2.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事组织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2)当事人平等原则;(3)合法性原则;(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命的人员。3.人民调解的程序人民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是: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三)指定调解员或者当事人选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4)达成协议;(5)调解结束。4.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分为两种:(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一般民事纠纷;(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通过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力。5.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调解。6.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或者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并尽可能当场进行。调解时,人民法院可以用简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出庭。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强迫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考点3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方式。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3)扣押财产;(3)扣押财产;(四)冻结存款和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方式:(1)加收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和汇款;(三)依法拍卖或者处置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4)清除障碍;恢复原状;(五)为表演而表演;(六)其他形式的强制管理。2.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依法停止执行的。3.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并可以责令被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权限的;(5)滥用职权;(6)明显不合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建设法律基础知识考试中心。建筑工程法律制度。宪法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的基本框架(1)民商法:《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 《行政处罚法》 0755等。(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0755等。(3)经济法:《统计法》 《土地管理法》 《标准化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预算法》 《审计法》 《节约能源法》 0755等。(4)社会法:《政府采购法》 《反垄断法》 《残疾人保障法》 《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2.法律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2)法律: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部门规定:《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6)地方政府规定:《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3.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宪法至上;优法优于劣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律优于旧法律。需要有关机关决定的特殊情况:当法律之间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无法确定如何适用时,NPC常务会决定行政法规之间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地方性法规不一致: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指定的机关作出裁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部门规章适用的,应当提交NPC常务委员会裁定。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决定。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又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NPC人大常委会决定。2试验场建设项目法人制度1。法人的法律条件及其在建设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分类:法人可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营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等。法人建设项目中的地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建设单位还应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建设单位也可能是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法人在建设项目中的作用:法人是建设项目的基本主体。确立了国有企业在建设领域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2.企业法人与项目管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及设立: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项目任务而设立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根据施工项目设立的非常设隶属机构。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的建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3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1。代理的法律特征及主要代理类型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为代理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委托人。代理的主要类型: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委托代理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不明的,委托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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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或理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我需要有过错;徐的亲人是善良的。4试验场建设项目物权制度1。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2.土地所有权:城市地区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地役权:是指为方便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或提高其利益而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动产物权通过占有和交付而公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侵犯财产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5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务的基本法律关系。债的概念:债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法律法规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2.建设工程债务产生的合同:合同引起的债务关系是债务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基础。债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他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行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不受他人委托,有意识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管理产生的债务成为无管理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是指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获取自己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称为不当得利之债。3.建设工程债务常见类型施工合同债务:为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为债权人,施工单位为债务人;对于项目资金的支付,情况正好相反。合同债务侵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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