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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成人高考将于下周末举行(成人高考2019年考试什么时候拿证)

更新时间:2024-06-04 20:04:44作者:自考教育网

201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考丽水试验区将于10月26日至10月27日举行。 我市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点设在丽水第二高级中学(莲都区丽阳街1376号)和处州中学(莲都区卢保龄球街153号)。 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点均设在丽水学院(丽水市莲都区学院路1号)。 为了考试顺利进行,请考生仔细阅读以下信息。

一.考证印刷

考生应于10月19日-25日自行在报名网站(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www.zjzs.net )下载打印纸质准考证,认真阅读准考证正反信息,不得篡改、书写准考证正反

2019年全国成人高考将于下周末举行(成人高考2019年考试什么时候拿证)

二.考试须知

1 .考生须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本科目考试。 为了不影响考试,请掌握时间。

2 .考生只准携带考试所需文具和证件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无线通信设备、电子录放装置等进入考场。 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生在数学考试中,可以用计算器,但不能互相借用;专升本高等数学科目不得将计算机带入考场; 带计算功能的无线通信工具、存储器等设备和带无线通信功能、存储功能的计算机请勿带入考场。

3 )忘带身份证和报考资格证入场的,填写无成人高考身份证(报考资格证)的入场承诺书,5个工作日内未能报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的,进行违纪处理,作为科目考试零分。

4 .考试中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33号)执行,涉嫌违法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的,移送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温馨提醒

1.专科起点升本科文史中医类、艺术类、法学类、教育类、医学类考点为丽水第二高级中学; 理工科、经济管理类、农学类的考点是处州中学。

2 .成人高中招生考试网上评分。 选择题用2B铅笔涂,选择题用0.5毫米以上黑色笔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写。 请所有考生携带相关试验用品;专升本高等数学科目不能将计算机带入考场。

3 .考试站停车不方便,建议绿色出行。 提前做好计划,仔细检查试验用品,来往试验站途中注意安全。

4 .具体试验站试验场地详见试验站试验场地分布图。

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考场规则》试验场规则

一、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岗位秩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准考证》,按规定按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监督人员等考试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认证和携带物品等必要的检查,并主动接受。

三、2B铅笔、黑色笔迹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信封橡皮等必要试验用品(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进场后对号入座,将《身份证》 《准考证》放桌上验证。 《身份证》正、反两面都不能在使用中篡改或书写。 收到试卷和试卷后,首先要检查试卷上贴的条形码名称、准考证号和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 核对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晰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书写遗漏、填写错误、字迹不清晰的答题卷,影响评分结果的,由考生自负。 试卷、试卷发放错误以及出现试题字迹不清、复印、漏印、缺页等问题时,应当举手提问,并在参加考试前向监察员报告; 试验开始后进行报告、更换时,延迟试验时间不延长; 关于考试问题内容的疑问,不能问监考人员。

五、考试开始时间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本科目考试。 本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不得交卷出场。 交卷后不能再次入场参加考试,也不能在考场附近停留或对话。

七、在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时,稿纸上的答案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全部无效。 不能用规定以外的钢笔和纸回答。 试卷上不能有任何标记。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 不得吸烟、喧哗。 不要歪着头,不要左右为难,不要做手势,不要做密码。 不得带走、侧看、模仿、故意模仿他人。 不得抄写试卷、交换试卷、试卷、稿纸,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损坏试卷、试卷、稿纸,不得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集试卷、试卷后,按监考人员指示依次退出考场。

十、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准考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执行,并填写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他人为实施前款犯罪而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违法销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问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他人或者代他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报机构: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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