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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和具体界定)

更新时间:2023-12-17 21:27:13作者:自考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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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和具体界定)

2022年

良好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所有市场参与者公平地开展商事活动,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和其他参与市场参与者违反诚信公正平等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途径进行竞争的现象屡见不鲜。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如何正确识别和惩戒不正当竞争者? 如何避免自己的商业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而付出无谓的代价呢? 今天,我们将介绍这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1

混淆行为是指影响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近似的表示,包括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以及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名称

(一)假冒注册商标可能会有疑问,假冒注册商标不是《商标法》管的事吗? 为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实际上,《商标法》禁止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是因为保护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禁止擅自使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是为了避免混淆。 我国对商标注册用商品进行了国际分类,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分为商品34种,服务8种,共42种。 经营者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相似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的,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也可以由商标法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经营者在不同种类、不同种类的商品和服务中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的,允许使用《商标法》。 但普通消费者可能混淆两者来源的,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注册商标。 例如,在商品分类表中,茅台酒是第34类,矿泉水是第33类,两者是既不同类也不相似的两种商品。 经营者将“茅台”一词作为矿泉水商标,避免了《商标法》的限制,但该矿泉水容易被人们误解为茅台酒厂生产茅台酒所用水,对其他矿泉水企业来说是不正当竞争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停止。

(二)假冒企业名称行为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企业对企业名称有专用权。 擅自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是冒用企业名称的行为。 用“厂州恒太”冒充“广州恒大”引起一般消费者混乱的话,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禁止。 (三)冒用他人姓名赋予公民姓名权。 未经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名字,将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混淆的话,将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将被禁止。 在商品中随意使用他人的名字很容易混淆,但有时很难用姓名权来保护。 例如,有些人在作品中不以自己的名字命名,而是以著名作者的名字命名。 像张三、李四这样的人,发表文字作品却署名“鲁迅”、“莫言”,有可能会让读者误认为是作家鲁迅、莫言的文章。 根据著作权法,作者具有署长权限,即有权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签名。 由于签名中含有签名、署笔名、艺名、别名、假名等名称,很难断定他人署的“鲁迅”、“莫言”侵犯了作家鲁迅、莫言的姓名权。 但冒用知名作者的名字欺骗读者,引起读者的误解而购买,有可能成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02

误导行为是指误导行为,使公众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产生错误理解。 混淆和误解似乎相似,但有质的区别。 混淆就是把公众人物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误认成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误解就是对经营者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给公众留下虚假的印象。 主要误解引人误解的标志和虚假宣传。 误解是一种欺诈行为,会给消费者带来错误的信息,使市场透明度变暗,诚信经营者失去原有客户,违背公平竞争。

(一)误导性标识

1

虚假的商品质量表示

经营者假冒绿色食品标志、纯羊毛标志、名优标志如国家质量奖(金奖、银质奖)标志,或者在商品上虚假标注商品的制造成分、性能、用途、数量、等级、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是误导行为。

2

假冒产地

把谢家湾的螃蟹写成“阳澄湖的螃蟹”,把北京生产的苹果写成“昭通苹果”,把国货写成进口产品等等,都是误解。

3

欺诈性的价格表示

有些经营者为了招揽顾客,明明是正常价格的销售,却进行“五折处理”、“清仓甩卖”、“季节性降价”等欺骗性的价格表示。 这种误解行为模糊了消费者的视线和判断,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二)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虚假新闻报道等媒体,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一些经营者利用广告随意夸大商品,肆意宣扬“无与伦比”、“宇宙第一”等,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竞争者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禁绝的行为。 此外,广告法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虚假广告。 另外,也有经营者利用“托儿”欺骗消费者,制造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被争先恐后地“购买”的假象。 “刷单”这样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误解行为。

03

在商业贿赂行为市场活动中,一些不法经营者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行贿,以谋求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例如:1.交易对方从业人员; 2 )受交易对方委托处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商业贿赂是一种重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金钱、物品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为诱饵接受贿赂的行为。 “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海外邀请“视察”、为孩子提供学费、性贿赂等各种手段。 商业贿赂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罪魁祸首,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绝,我国刑法也将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受贿。

另外,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向交易对方明确支付折扣。 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也是合法的。 答辩经营者向交易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收款。 收到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那么,商业贿赂和折扣的界限在哪里? 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回扣,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是行贿。 无论对方是公司还是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都是受贿。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账簿内向对方公开支付回扣的,被允许。 也允许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账簿内公开收受回扣。 合法的回扣发生在合同主体之间,以收款、公开为特征。

04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商业秘密,是指公众不知晓、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具体而言:1.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相关的结构、原料、组成、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流程、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件等信息。 2 .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标资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法定的“客户信息”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那么,如果符合上述列举类型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吗? 不,商业秘密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本章第一句包含的特征。 第一,这个秘密只有少数人知道。 不仅公众不知道,在其信息领域中,也无人知晓,甚至连该领域的一般专家也不知道,同行的竞争对手也同样不知道,——如果其信息资料在公开出版物中公开,就不再是商业秘密。 第二,这个秘密具有商业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如果这个秘密泄露了,会给权利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第三,这个秘密已经为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信息,在符合上述“商业秘密”特征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层面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是指:

一)以盗窃、贿赂、诈骗、胁迫、电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使他人使用采用前款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允许披露、使用或者使用他人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许可权利人使用商业秘密。 值得注意的是,与前几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这些行为即使由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不法人组织实施,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工作人员、原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的,也属于商业秘密文章谈了最常见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我国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领域的立法尚不完善,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得到规制,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每个参与者共同维护,相反,所有市场另一方面,秉持诚信善良的商业理念,摒弃非法手段赚钱、损害他人利益的思维,无疑也是所有市场行为参与者走得稳致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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