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服务网平台!

尊法守规 普法惠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视频)

更新时间:2024-03-03 17:50:21作者:自考教育网

755-79000摘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物品需要检验、检查、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检验、检查、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限。应当明确检验、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限,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四)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后,应当立即返还财产;鲜活货物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产被拍卖、变卖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当退还。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和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确有困难或者暂时不能履行行政决定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是正当的;(三)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中止执行满三年仍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尊法守规 普法惠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视频)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对缴费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当通知当事人。违约金或者滞纳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货币支付义务的金额。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水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无法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代为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事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处理。

文|编辑宋瑶|宋瑶审核 |丹阳、张晓刚、李伟

为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