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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藻类海产品不能随便采集!两男子非法采集贝藻类海产品获刑(贝类和藻类相互作用)

更新时间:2023-11-26 16:35:39作者:自考教育网

来源:微博、钱江晚报

贝藻类海产品不能随便采集!两男子非法采集贝藻类海产品获刑(贝类和藻类相互作用)

11月22日,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审理了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刘、袁非法采集贝藻类海产品造成海洋环境损害一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案件,也是该省首例涉及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2021年2月,被告人刘某、袁某各出资3万元建造船舶,并购买了空压机、潜水服、氧气管、呼吸器等辅助工具。并雇佣他人进行捕捞作业,并约定利润均分。

同年6月至9月,在未取得贝类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航行至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舟山毕夏岛和潘达岛附近海域,进行潜水和采集螺蛳、贝类等水产品。在非法捕捞过程中,用钩刀捕捞海胆、螺蛳、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导致保护区海洋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礁石等自然栖息地遭到破坏,非法获利共计7000余元。

对此,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舟山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是国家海洋局于2005年5月27日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独特的岛礁自然地貌和以潮间带湿地为主的海洋生态系统,其科学研究价值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内涵都是人类共有的。任何破坏保护区的行为都会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禁渔期内,两被告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非法捕鱼。他们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对海洋生态和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故法院判决两被告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47499.2元及惩罚性赔偿70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舟山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在刑事方面,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7个月监禁、1年缓刑、5个月拘留和9个月缓刑。(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唐旭峰通讯员王顺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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