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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8,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3-05-23 01:05:36作者:如顾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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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8,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1、《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规范排污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2、本办法随着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例》的颁布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的完善适时进行修订。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4、第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第四条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核定并颁发给排污者的、允许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证明。

6、第五条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省、市和县三级实施。

7、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污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8、其它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由排污者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排污许可证。

9、第六条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10、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第七条排污者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提出削减污染物排总量的保证措施、并提供有关资料。

11、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1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13、第九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需作重大改变或者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14、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在改变后3日向原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15、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30天申报。

16、第三章排污审核与排污许可证发放第十条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确定其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17、第十一条省、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排污者的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以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18、第十二条排污者在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后应向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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