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服务网平台!

“大修”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颇多(妇女权益保障法条文释义)

更新时间:2023-11-11 11:17:28作者:自考教育网

据新华社报道,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前的第9章、第61条,经过这次修改,增加到了第10章、第86条。 该法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大修”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颇多(妇女权益保障法条文释义)

有关专家表示,此次修订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完善政府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性骚扰、性侵犯制度的预防和处理机制。

相关专家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与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经过多项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颇多,除了为司法审判中规定性骚扰事实提供法律依据外,还将加强对妇女职场公平的保护。 此外,将公厕、母婴室等细节“标准化”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资料图片基于IC photo

妇女权益保障法三审

关注“标准化”厕所和母子室等

2021年12月,继2022年4月两次审议请求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于10月27日提请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于10月30日审议通过。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这次修改主要有四个要点。 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 根据新时期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加强特殊保护。 完善政府保障措施,强化妇联等有关方面保障职责。 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增强自我。

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一直高度关注,修订草案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多万条、30多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意见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作为女性,我将更加关注这项法律对职场女性的保护。 ”33岁的杨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虽然有很多法律法规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但在实际就业中,对女性的限制还存在,特别是女性在生育期前后,会遇到很多现实问题,包括求职、晋升等实际限制,“所以,会进行修改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很多细节体现了对女性的人文关怀。 其中,修订草案三审稿将满足女性需求的公厕和母婴室作为公共设施进行了维护,体现了人文关怀。

重点关注妇女工作场所的公平

专家:就业性别歧视将依法受到监督和纠正

女性职场公平性一直备受关注,很多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会遇到性别限制、面试中被问到结婚生子情况、怀孕后被调到边缘职场等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况,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的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相关内容。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其中除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除了个人基本信息外,还将进一步询问和调查女性求职者婚姻状况的怀孕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的结婚、生产或者记录(录用)结婚、生育或者结婚、生育状况的条件,以及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女性、歧视地提高对女性录用标准的行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次多次修改的女性权益保障法,与现行法律相比,在保障女性职场公平方面无疑将更加深化。 “在女性就业的过程中,面试的时候经常会被用人单位问及结婚、孩子的情况。 这似乎已经成为许多使用者的“潜规则”。 此次修改法律后,如果女性再次遇到这种情况,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会同工会、妇女联合会对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依法监督,限期改正。 ”

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新增了对妇女的产假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的晋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务评价,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对此,夏吟兰表示,这是此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增加这样的法律,女性在就业中的权益也将更加有保障。

聚焦婚姻家庭权利

男性不能做“指挥”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外,在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财产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法律责任方面,此次修订均作出了相应修改。

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应当鼓励婚前健康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指导服务。 同时规定妇女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记载姓名等。 此外,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的共同财产查询等制度。

10月30日,中国法学会婚姻与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学院教授李明舜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妇女在家庭劳动中的劳动价值等问题,民法典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大修,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为保护妇女权益法律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规定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女性部分容易受到侵害,女性离婚时的所属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李明舜说,民法典比婚姻法的规定有一定的进步,这次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大修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民法典的精神,将相关法条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 其中,有四个进步。

第一,明确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影响。 这是民法典男女平等精神的进一步深化。

第二,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和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妇女有权要求在契据上记载姓名,现实中往往只记载男子的姓名。 该法律也保护妇女的权利。

第三,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都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第四,其实是对第三条的一种保障。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也是对妇女的保护。

此次大修后,《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如果女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方面承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李明舜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这意味着法律上明确了男性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而不是在家里“掌柜”。

李明舜说,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在家里养育更多的孩子、照顾父母、承担家务。 此次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女性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男性工作等负担较重,离婚时有权要求男性给予补偿。” “与一般的社会劳动相比,这种对家庭的关怀,除了需要体力、头脑之外,还需要感情,这种社会价值不容忽视。 ”

重点关注防止性骚扰问题

律师:为司法审判中界定性骚扰事实提供法律依据

据了解,此次女性权益保障法大修在禁止对女性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性骚扰、性侵犯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机制。

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新发关注此次女性权益保障法修订。 他曾经汇编了82份与工作场所性骚扰相关的判决书。

黄新发在分析案例后发现,截至2010年,自己研究的性骚扰相关案件数量呈波动性上升态势。 这不仅与工作场所性骚扰高发有关,也与受害女员工有更强的意愿有关。 但他同时表示,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案例仍存在诸多难点,如性骚扰定义标准难以统一、事实认定、难以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等。

黄新发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女性权益保障法修订中“禁止违背女性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进行性骚扰”。 这有助于在司法审判中界定性骚扰事实,也为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之处。

黄新发认为,在此前的二审草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职场性骚扰防范义务可能承担的责任有所增加,主要是行政处罚和公益诉讼。 “此次明确,如果有关机关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防止女性职场性骚扰的重要法律保障。 ”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特约记者水宁

主编:张武图文编辑:卢晓川题图来源:上观题图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红星新闻

为您推荐

....